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近日,《环境工程师》一篇关于河南污水处理厂水质标准的文章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也被一些行业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一经发表,引起业内热议。针对涉及的标准要求,E20研究院特意采访了多位行业专家,供大家参考交流。 (相关文章:污水处理厂:终究是一个人负责)文章显示:2020年6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完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与效率》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关于一级水质指标的函》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改进工艺、实施尾水处理工程提标和建设等措施。使各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Ⅲ类标准下,COD≤20mg/L,BOD 5≤4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总氮≤1.0mg/L,大肠菌群≤10000个/L。
新郑市城管局:
《关于提高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各项指标的函》已收到。经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专家协商研究讨论,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河南省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郑州市清洁水攻坚战(2018-2020年)》《郑州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河流水质到2020年要达到Ⅲ类水质(部分主要指标:COD≤20mg/L、氨氮≤1.0mg/L、总磷≤1.0mg/L) ≤0.2mg/L,总氮≤1.0mg/L,大肠菌群≤10000/L)。
我市河流水体主要来源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和自然降水。为确保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水质稳定达标,请督促各污水处理厂改进工艺,实施提标。采取尾水处理工程建设等措施,确保各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新郑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8 日
该文件一经发布,引起业界热议。 E20研究院《中国水工业市场分析报告(2020年版)》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5000余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统计显示,污水厂排放标准均为A级,占64.7%,约4.4%的污水处理厂采用地表水排放标准。河南省约80%的污水厂也采用A级排放标准。
在此背景下,污水排放标准的完善、国控和市控断面考核下河流管理与污水厂排放的关系、出水稳定性的考虑等问题值得业界讨论。基于此,E20研究院采访了多位行业专家,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中国规划设计公司(北京)生态市政局主任、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王家卓认为,新郑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这封信河南省要求新郑城管局督促各污水处理厂采取改进技术、实施标准提升、建设尾水处理工程等措施,确保各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如果这些河流仅从污水处理厂取水进行补给,那么要求各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必须达到河流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合理性还有待考虑;
其次,新郑市国控、市控断面和建成区水质能否稳定达到Ⅲ类水质,由多种因素决定。除了污水厂排放因素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需要对各类河流进行综合分析。污染物贡献率进行科学评价和判断;
第三,从技术角度,要考虑新郑市是否有技术实现要求总氮小于1mg/L的极限脱氮以及其他相关指标满足要求。如果技术路径不可行,盲目指定出水Ⅲ类标准的话可能不合理;
第四,从成本角度来看,如果出水达到Ⅲ类标准,相应的每吨水处理成本将相应增加一倍。新郑市财政能否承受如此巨额的投资,也需要考虑。
王家卓总结说,水环境管理应基于系统、科学的决策,通过工程和管理使环境满足人类的需求。如果不顾发展阶段和需要,一味地设定目标,就很容易为了环保而保护环境,也就失去了环保管理的初衷。
首都资本资深专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水系统分会理事、中国城市给排水协会工程教育委员会主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业分会水系统智能研究会理事、博士刘志晓/高级工程师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实践,从工艺技术和运行稳定性方面对本文件提出了思路。
刘志晓认为,从可行性来看,文件将城镇污水厂出水总氮标准设定为1mg/L(日平均值)。传统工艺条件下很难达到这一标准。日平均值达到1mg/L TN。选择路线时需要考虑工艺技术RO。 1毫克/升的总氮标准已成为全球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美国技术限值(LOT)出水标准的月平均总氮值仅为3mg/L,TP为0.1mg/L。据国内外资料显示,活性污泥法出水中,有机氮为0.5-1.2mg/L,硝态氮为1-2mg/L,再加上一部分氨氮(0.5-2mg/L),所以总量通过可靠的工艺设计和良好的操作,氮气可以达到3mg/L。但根据美国LOT标准项目运行数据,TN为3mg/L的污水厂出水稳定性和可靠性也存在波动。虽然国内有团队的研究成果表明特定工艺的出水TN可以达到3mg/L以下,但这也是中试的结果,中试与实际项目规模并不相同。高标准项目对水厂运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该文件要求出水总氮达到1mg/L,需要科学考虑。
从必要性来看,城市污水厂出水总氮标准定为1毫克/升,直接接入地表三类水体的做法值得商榷。美国有“混合区”的概念,制定出水标准时需要考虑混合区的稀释效应。污水厂的出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直接挂钩,混合区的概念在中国一直被忽视。
在处理成本方面,如果达到文件中的出水标准,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将需要大量的投资成本以及运营期的化学品和碳源成本。经济投入和技术运行成本会比较高,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不可持续的。此外,即使在高投入、高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地表Ⅲ类水标准,出水总氮能否稳定控制在1mg/L的水平也是一大考验。另外,根据国内外水污染物源的贡献率,城市污水厂贡献了约1/3-1/4的N、P负荷。大量污染源是农业面源和城市径流。因此,地方政府应考虑将这些资源投入到改善管网质量、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等方面,或者为水环境管理的整体改善和减排做出更大的贡献。的水污染物。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工程界对高排放标准工艺技术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高排放标准案例和运行数据的支持也相对有限。国内的技术和业务积累尚无法支撑我国排放标准进一步升级至LOT级以上。昆明市2020年5月发布的DB5301/T 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目前最严格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A级标准除总氮外的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湖泊、水库)Ⅲ类标准,总氮、总磷(即总氮5毫克)实行“双5”要求/L(水温≤12℃),总磷0.05mg/L),但“双5”标准实施时间较短,工艺技术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还需进一步评估。综上所述,河南省颁布的污水排放标准高于昆明市颁布的标准,标准实施效果值得考虑。
随附的:
彭永珍院士曾向中央建言:地方政府应及时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投标和改革要求!
2019年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专家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听取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评价。介绍项目进展和专家意见建议并发言。座谈会上,北京工业大学彭永振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做了发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必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四类、三类水质的超标要求。这种趋势应该及时遏制。
事实上,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它们不是污水排放标准。前几年,一些一线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市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四类甚至三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CODCr综合评价指标而言,A类排放标准限值为50毫克/升,而四、三类水质要求的CODCr限值为30毫克/升和 20 毫克/升。要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处理成本将增加五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目的去除的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部分是木质素、纤维素和其他有机物,它们没有毒性作用,并且不会增加生化需氧量——BOD。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基本不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不需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上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需要达到A级排放标准。事实上,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不采用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仅采用BOD排放标准。
地表IV、III类水质的氮、磷要求更是达不到。事实上,目前北京、上海没有一个污水处理厂能够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还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不少二三四线城市却盲目跟风。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超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互比较的趋势。
目前,一些工业废水处理CODCr排放标准过于严格,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论证和完善。
如果说国际上有“达标者得天下”、“达不到标准者失天下”,那么国内则有“标准不准,天下乱”的嫌疑。因此,今后要更加重视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估论证和不断修改完善,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从根本上治理提供更加准确的尺度和可靠的依据。水环境的污染。